台灣基層糖尿病協會 組織簡則

會務營運與財務委員會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基層糖尿病協會會務營運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協調所有秘書處之相關事務,並建立秘書處之事務檔案。
(二)擬定會務作業準則及經費統籌管理。
(三)統整協調其他會務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名,委員七至十五人,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四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3個月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
第五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教育學術委員會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基層糖尿病協會教育學術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整年度課程總規劃(實體課程),涵蓋基礎和進階課程。
(二)承上,若因相關因素(如疫情或地域等),須規劃線上課程。
(三)整年度自辦10-12堂週間雲端課程,涵蓋糖尿病全人照護課程。
(四)年會、冬季會課程規劃。
(五)其他與學術教育之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名,委員七至十五人,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四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3個月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
第五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國際事務委員會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基層糖尿病協會國際事務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加強國內、外與糖尿病相關機關團體之關係。
(二) 加強國內、外與有關糖尿病之學術交流活動。
(三) 主動爭取承辦國際性學術研討會。
(四) 邀請國際性知名學者專家來台演講。
(五)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名,委員七至十五人,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四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3個月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
第五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醫療政策委員會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基層糖尿病協會醫療政策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有關糖尿病疾病預防與治療相關之各項醫療政策。
(二) 推動落實糖尿病分級醫療、雙向轉診。
(三) 與相關委員會共同研擬合理醫療支付標準。
(四) 協調全民健保給付項目及標準。
(五) 建立與醫療事業有關政府機構之良好關係。
(六) 輔導基層醫療機構(診所或衛生所)成立國民健康署認證之「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提升基層醫療專業素養。
(七) 配合基層醫療特性,結合社區資源,關懷據點,或其他相關長照期照護機構,辦理推動社區糖尿病長期照護政策。
(八) 承攬診所參訪和菁英團相關業務。
(九)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另聘委員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任命。所有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身分以兩會理、監事為原則。
第四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
第五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全人照護委員會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基層糖尿病協會全人照護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實踐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s, WHO)推展的以人為中心整合式健康服務(Integrated People-Centred Health Services, IPCHS)的核心價值。
(二)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之家(Patient-Centered Medical Home, PCMH)模式落實基層院所以病人為中心(Patient-Centred Care, PCC)及以人為本(People-Centred Care, PCC)的照護理念。
(三)發展、規劃、建立本土化基層醫療糖尿病以人為本之全人照護模式。
(四)建立分層個案管理機制並推廣基層院所。
(五)落實高齡個案長者功能評估(Integrated Care for Older People, ICOPE)在基層的使用及推廣。
(六)建立診所-醫療群-醫院-居家-社區聯合照護網絡,即基層診所成為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之家(Patient-Centered Medical Home, PCMH)、協同、整合以病人為中心的專科照護(Patient-Centered Specialty Practice, PCSP)、醫療院所、及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社區(The Patient-Centered Medical Neighborhood, PCMN),建立以病人為中心之全人照護。
(七)盤點及整合可行性之社區與長期照護資源,提供會員參考。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名,委員七至十五人,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四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3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
第五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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