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層糖尿病協會 章程

 
內政部107年12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71403306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基層糖尿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乃依法設立永久性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結合台灣基層糖尿病臨床照護人員(醫師、護理師、藥師、心理師、及其他醫藥專業廠商或人員),落實糖尿病分級醫療、雙向轉診、小病至社區診所大病至醫院診療政策,提升基層照護人員糖尿病專業知識及技巧,共同照護糖尿病患者,減少國民因糖尿病導致之各種急性及慢性併發症的發生,提升國民健康。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配合衛生福利部政策,推動落實糖尿病分級醫療、雙向轉診。
二、 制定糖尿病分級醫療標準,落實小病至社區診所大病至醫院診療政策。
三、 舉辦基層糖尿病臨床照護人員相關學術演講及討論會,以及人員繼續教育課程。
四、 研究開發及出版基層糖尿病臨床醫療、營養照護及糖尿病自我管理教育教材。
五、 配合基層醫療特性,結合社區資源,關懷據點,或其他相關長照期照護機構,辦理推動社區糖尿病長期照護政策。
六、 輔導基層醫療機構(診所或衛生所)遵循糖尿病治療指引,提升基層糖尿病照護品質。
七、 輔導基層醫療機構(診所或衛生所)成立國民健康署認證之「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提升基層醫療專業素養。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具有醫師、營養師、藥師、護理師、社工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醫事技術人員、衛生教育專業人員等,且具醫事人員證照資格,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願意出錢出力協助本會達成任務者,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貢獻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基本會員:

(一)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四) 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二、贊助會員:除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
三、榮譽會員:除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 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凡會員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除名。入會後未按規定繳納當年會費者即予停權,俟其繳清當年之會費後始得復權。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之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之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並以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監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團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一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依序遞補,其任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其任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其任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視業務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 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經由理監事會同意聘請榮譽理事長一名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含委託代理人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召集前項會議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伍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
一、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報告、收支預算決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二、本會每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務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3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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